数字营销技术服务协议

更新时间:2024年4月08日

欢迎您使用“京巴士”服务。


商家用户(以下简称“您”或“甲方”)使用“京巴士”展经营活动前请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协议内容,本协议内容中以加粗、下划线方式显著标识的文字,请您着重阅读、慎重考虑。


如您对协议条款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我们的客服人员(客服邮箱:jingbashi01@163.com)。


本协议由“京巴士”所有者“厦门金京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方”)与您共同缔结,具有合同效力。

 

您通过“京巴士”前端链接进入使用短信服务、通信服务、快递单号轨迹/同步服务,在登录页面中有本技术服务协议,一经点击“同意协议,并勾选”按键,即意味着您同意与京巴士签订本协议并自愿受本协议约束,您保证您需使用该业务的场景已经过第三方及当事人同意。

 

 

前言:


1. 甲方是【其在京东平台(www.jd.com)、拼多多平台(www.pinduoduo.com)、淘宝平台(www.taobao.com)包括但不限于后续其他电商平台、店铺所售】品牌(本协议中简称“甲方品牌”)所有者或合法授权使用方,有权生产、销售、宣传或推广该品牌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意愿通过接受乙方赋能,在保护消费者隐私、个人信息以及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整合线上和线下相关营销资源,实现数字营销功能。

 

2. 甲方依托京巴士平台现有业务,通过平台具有的优势,实现短信数据传输,保护客户隐私而使用的通信加密。

2.1 短信数据传输实际提供方:上海云信留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2 通信业务传输实际提供方:上海云信留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3 所有通信业务京巴士均为一个媒介平台,发送以及等涉及通信的行为均由实际提供方实施。

2.4 因项目或通道等因素影响,实际提供方由“京巴士”自行决定更改,并且无需告知甲方。

2.5 快递单号同步服务方实际提供方:“云关联”

2.6 快递单号轨迹服务方实际提供方:“单号宝”

 

 

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 京巴士厦门金京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 短信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取件码短信发送功能

3. 通信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为保护收件人信息进行加密隐私号服务

4. 快递单号同步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为因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不同,单号不同,可以将同一家快递公司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号段的快递单号转化为对应所需平台的号段或线下快递公司号段,此功能仅具备出库功能、所有物流信息均映射原单号

5. 快递单号轨迹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为因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不同,单号不同,可以将不同快递公司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号段的快递单号转化为对应所需平台的号段或线下快递公司号段,并发送转寄短信等,此功能仅具备出库功能。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方为进一步整合品牌线上、线下会员资源,增强品牌营销能力,促进甲方店铺产品销售和成长,使用京巴士数字营销系统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短信发送:获取取件码内容通过短信传输至用户。

通信业务:保护收件人的手机号进行加密为具备时效性且不可朔源,经过处理加密的收件人手机号将无法特定识别个人且无法复原。

快递单号同步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为因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不同,单号不同,可以将同一家快递公司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号段的快递单号转化为对应所需平台的号段或线下快递公司号段,此功能仅具备出库功能、所有物流信息均映射原单号

快递单号轨迹服务:运行于京巴士网站上的为因第三方电商平台规则不同,单号不同,可以将不同快递公司下的第三方电商平台号段的快递单号转化为对应所需平台的号段或线下快递公司号段,并发送转寄短信等,此功能仅具备出库功能。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 甲方通过京巴士网站中的余额进行支付该费用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及数据安全


1. 甲方可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传播、发表关于京巴士系统的任何内容。双方合作期间乙方授权甲方使用该系统,但甲方在该系统中的任何操作不作为甲方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用于本协议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甲方保证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传播甲方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数据、用户信息、支付信息、其他乙方用户展示于京巴士网站的信息等。

 

2. 为有效保护甲乙双方的商业信息及用户信息,甲方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乙方的任何直接或间接资料存储在甲乙双方之外的云或者第三方服务器上;如需使用第三方提供的数据存储服务,将主动向乙方报备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即视为违反了双方已签署的保密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乙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需依据保密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需就合同条款等内容进行重新协商。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可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数字营销技术服务相关系统。甲方使用系统的所有行为(包括与第三方公司合作、代运营的情形),由甲方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甲方账号是甲方使用营销管理系统的唯一有效凭证;甲方应在首次登录后及时修改登录密码,并对账户名及密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甲方应对账号内全部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如甲方账号、密码遗失、泄露的,甲方需立即告知乙方,因此造成数据等内容被窃或泄露,或造成乙方及任何电商平台用户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应按照京麦服务市场要求提交注册信息,并保证其提交注册信息真实、有效。甲方的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修改相关注册信息。由于甲方提交虚假注册信息、提交信息不准确或未及时更新,乙方有权停止甲方服务,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不得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否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涉嫌利用系统及自系统中获取的数据信息实施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2)因甲方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等情形受到他人投诉的;

(3)恶意使用系统,使用装置、软件或例行程序干预或试图干预系统;

(4)利用计算机病毒/程序等手段,非法窃取、删除、修改或增加甲方或其它用户的任何信息,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上传的资料或对接的系统包含病毒木马等从而严重甲方系统稳定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危害营销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5)利用营销管理系统漏洞,谋取不当利益;

(6)以不良方法或技术等规避本协议约定等。

4. 甲方在使用本服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承诺将不会利用本服务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单方解除本合同,如因此给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8)未经他人同意传递商业等信息;

(9)从事欺诈或诈骗行为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5. 甲方保证通过甲方提供的数字营销技术服务系统向用户发送的营销信息、商业活动信息、商品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前述信息不准确、不真实、失效等导致的用户投诉,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因此给京巴士和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客户、第三方的赔偿,行政机关的处罚及相应的诉讼、律师、鉴定、差旅等费用,以及产品被召回、销毁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乙方支出的费用及相关名誉损失)。

6. 甲方同意乙方为保证营销服务的正常稳定而对甲方的短消息发布频次和时间的调整安排,由此引起的与用户会员的争议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7. 甲方在发送短信时,不得批量、循环给用户发送各种垃圾短信,否则乙方有权立即停止服务,如因此引起第三方投诉,甲方对于发送短信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8. 甲方应快速响应、积极配合乙方处理关于甲方营销内容的投诉,在6个小时内按乙方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给予正式回复。甲方回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短信ID、短信发送时间、短信发送内容、短信预计发送数量、人群筛选逻辑、数据效果等,并全面配合共同解决客诉问题。

9. 甲方在使用通信功能时应确保加密的手机号仅用于正常业务使用,且不侵犯第三方的利益,如因此引起第三方投诉,甲方对于发送短信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10. 甲方在使用快递单号功能时应保证不会对任何第三方造成影响以及损害,如因此引起第三方投诉,甲方对于发送短信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对系统账号的使用, 确保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和用途使用账号;若甲方违背保密义务及本合同约定使用权限及范围时, 乙方有权出具警告,如造成数据等系统信息被窃或泄露,乙方有权采取要求甲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禁止甲方登陆账号或报警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 乙方有权修改、完善、升级系统 ,并调整对应系统的修改、完善、升级后的相应使用权限,但不得影响甲方活动执行与使用。乙方根据本协议对系统更新升级可能影响甲方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给甲方导致不便,甲方对此予以完全理解和接受,乙方对该更新升级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于本协议的签订、内容及在履行本协议期间所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关联公司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向政府、证券交易所和/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供、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如对方提出要求,任何一方均应将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文件、资料或软件等,在本协议终止后按对方要求归还对方,或予以销毁,或进行其他处置,并且不得继续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各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3.同时,甲乙双方还应签订《保密协议》,本条款未约定的,适用《保密协议》,本条款与《保密协议》冲突的,以《保密协议》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1.甲方充分理解,使用乙方的通信通道涉及到因特网、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服务,可能会受到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因此甲方同意,对因停电、计费系统故障、传输线路故障、通信故障及通信线路故障、检修升级、计算机错误或病毒、黑客攻击、信息损坏、数据丢失或其它在乙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中断、延迟或停顿等服务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为防止发生意外,请甲方不要仅依靠网络作为重要情况下使用的唯一营销服务工具,对于甲方利用乙方服务开展活动而造成的损失,双方同意乙方不向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2.如发生下述任一情况而导致服务中断及开发者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

2)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的;

3)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的;

4)因政府管制而造成中止或终止服务的;

5)其它非因乙方的过错而引起的。

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就因甲方使用本服务所产生的任何间接性、后果性、惩戒性、偶然性、特殊性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甲方已事先被告知该等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论在何种情况下,甲方均不对由于电力、罢工(含内部罢工或劳工骚乱)、劳动争议、暴乱、起义、骚乱、生产力或生产资料不足、火灾、洪水、风暴、爆炸、战争、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国际、国内法院的命令或第三方的不作为而造成的不能服务或延迟服务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处理:如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均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后尽快通知对方,并于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可抗力持续达到三十日的,任一方有权经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因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的,双方均不须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发出整改通知,违约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予以整改调整,如经整改仍无法满足本协议约定的,则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因此让守约方遭受任何诉讼、纠纷、索赔、处罚等的,违约方应负责解决,使另一方发生任何费用、额外责任或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2.甲乙双方应在履行本协议中尊重和维护对方的商业声誉/信誉,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对对方造成不利影响的,违约方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通过守约方认可的方式消除影响,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如果因甲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任何其他第三方遭受任何损失并引起纠纷,且该等纠纷解决的结果最终导致乙方承担了任何责任,则甲方应全额赔偿乙方受到的损失。涉及第三方纠纷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本着友好互谅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及效力


1.如在合作期限内,无论何种原因甲方不再为电商平台的品牌供应商、入驻商家或其它相关技术服务的使用客户,则本协议自行终止,乙方有权不予通知即可关闭甲方系统部分或全部权限。

2.在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平台规则、规范时,乙方有权随时暂停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如甲方后续再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的,乙方有权直接单方面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3.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导致业务无法继续运营的,双方合同自动解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经获得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全部许可和授权。

4.任何一方签署本合同将不构成其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5.任何一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与第三人发生公司合并、并购事件,新公司将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该方未完成的合同内容。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方。

7.本合同的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知


除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强制性规定外,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的,按照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书面通知的形式还包括但不限于在系统内部发布公告、向甲方发送电子邮件、系统信息、联系人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当日即视为送达。甲方应保证提供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真实、准确、有效,如信息变更应立即在系统更新,若甲方未及时更新的,向原地址送达的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


1.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将关闭甲方账户权限,甲方将无法再通过该账户进行任何形式的操作,同时乙方无义务在乙方系统上继续显示任何甲方信息。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有权保留甲方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行为记录等数据,但乙方没有为甲方保留这些数据的义务,亦不承担在协议终止后向甲方或第三方转发任何未阅读或未发送的信息的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